三項必備資訊
第一項:代理公司的營業名稱,以及地產代理的牌照號碼(或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號碼)。這是讓公眾可以在監管局名冊上核對發佈者身份的欄位。
第二項:該物業獨有的物業編號。監管局的執業通告要求代理為每一個發出廣告的物業編配一個獨有識別編號,並在廣告上清楚及可閱地述明。
第三項:廣告日期。同一份執業通告亦要求廣告上載明廣告日期,用以界定該等資料在何時是準確及有效的。
以上三項出自監管局的執業通告(一手物業的廣告要求見 13-04(CR);2018 年 12 月 1 日生效的物業廣告指引見 18-02(CR))。實際要求以監管局最新指引為準。
三項之外的兩個前置動作
第一,發出廣告前須先取得賣方(業主)的書面同意。這是程序要求,不是文案問題——文案寫得再好,缺少這一步仍然不合規。
第二,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核實廣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並確保資料在廣告日期是準確及有效的。價錢、面積、用途等一經寫上廣告,就屬於需要核實的範圍。
這兩項都不在任何文案生成器可以代勞的範圍內,它們屬於代理與其公司的責任。
廣告也要「下架」
當物業不再可供出售或租賃,或地產代理協議終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代理公司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由其發出或安排發出的廣告移除。
容許過時的放盤資料長時間殘留在網絡或店舖櫥窗,本身就是監管局點名的違規宣傳手法之一。這一步與文案無關,但同屬廣告合規的一部分。
AI 只負責文字,責任仍在使用者
文案生成器的角色是把盤源資料轉成一段通順的文字,並且可以按平台(例如各放盤網站與社交媒體)調整標題與語氣。它不會、也不能代替代理去核實資料或取得賣方同意。
因此本文與工具都不會聲稱「一鍵合規」。工具的用途是幫你把固定欄位(公司名稱、牌照號碼、物業編號、廣告日期)留出位置,減少因為疏忽而漏寫。
發文前自查清單
一、公司營業名稱與牌照號碼(或營業詳情說明書號碼)是否已載明。二、物業編號是否已載明,且與該物業一一對應。三、廣告日期是否已載明。
四、賣方書面同意是否已取得。五、廣告所載資料是否已核實,並在廣告日期仍然準確有效。六、若物業已不再可供租售或代理協議已終止,廣告是否已移除。
把這六項做成發文前的固定檢查,比事後補救省事。本文只作執業要求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